浙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至今年6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2020年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据 @浙江发布 消息,为应对疫情影响,近日,浙江明确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企业停产期间若转让土地及房地产,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但符合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停产次月起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转让环节不因停产而自动免税。
减免税种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演变 2019年初步实施:2019年,政策开始实施,主要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幅度为50%,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方案。
自2022年4月1日至今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一般减免、特定主体减免、特定行业减免、困难企业减免等,申请需提交材料并经审核,政策期限因地区而异。具体如下:一般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疫情期间出台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一般困难减免政策,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该文件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作出规定,但具体减免幅度和适用范围未在公开信息中详细说明。
个体户在房产税方面并非普遍免征,但在疫情期间,部分地区针对受困个体工商户出台了房产税减免政策;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需依据当地具体政策执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减免。
房土两税减免相关规定2021
房土两税减免相关规定2021包括: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租期间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而传导释放市场租金减免效应,面向全省个体工商户释放政策红利。
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
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浙江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破产清算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未出台专门针对破产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统一规定,但破产企业可依据地方政策申请减免,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土地、房产实际交付之月,从实际交付之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事业单位房土两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及六税两费减免三方面,具体如下:房产税减免免税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提供经费证明,房产用于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减免对象与方式:四大行业(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用房产、土地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2021年第二季度:按50%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受36个月限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增值税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同样减按1%征收。可选择按3%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人可自愿放弃减税优惠,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
